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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市场“说谎行为”
2013-01-31 来源: 【打印】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会展业经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以年均近 20%的速度递增,行业经济效益逐年攀升,场馆建设日臻完善,已成为国民经济的助推器和新亮点. 全国以北京,上海,广州为一级会展中心城市,初步形成三大会展经济产业带,即包括北京,天津,烟台,廊坊等地的环渤海会展经济带,以上海为龙头,沿江沿海为两翼的长江 三角洲会展经济带, 以广交会和高交会为龙头的珠江三角洲会展经济带. 随着会展业市场化 程度的提高, 会展城市内部场馆之间, 会展城市之间的竞争日益明显. 法制建设, 品牌意识, 现代化场馆建设,人才培养成为普遍共识.

中国展览业的大发展期,也正是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 因而存在着与现代国际展览业不接轨的种种因素.主要表现在:

(一)目前中国展览实行的是项目审批制,形成了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到行业主管部门的 多层次,多渠道审批格局. 政府作为展览的管理和审批部门以及展览馆的投资主体,对展览行业为有着极大的影 响力. 在多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体制的影响下, 中国展览业尚未形成行业行为的自律 机制,展览会的自身经济规律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出现了不规范的市场竞争,展览会重复现象严重,档次和规模难以提高和扩大,从而影响了展览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挥.

(二)中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展览业在各地区的不平衡发展. 一些城市对本地区在全国展览业的定位和本地区展览业的发展方向上存在较模糊的认 识, 一些欠发达地区为赶超较发达地区展览业的发展速度, 制定的展览业发展战略目标与本 地经济发展相脱节, 因而在展览场馆等设施的建设上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展馆的利用处于不饱和状态,展馆的巨大投资不能得到相应的回报;在制定展览项目时,盲目追求展览数量,缺乏对本地经济结构,市场资源等的分析研究,对培育本地展览市场缺乏长远考虑,没有形成长线展览项目,也不能体现出自身的特色与优势.

(三)中国展览业因起步较晚,展览会组织者十分重视对参展商的组织,而往往忽视对展览 会专业观众和购买商的组织. 缺乏对展览买方市场的培育,且参展商和观众的跨区域性和国际性程度较低,致使展览会不能充分发挥区域性和国际性的影响力,也影响了展览业发展的强劲势头.

(四)展会人才缺少,从业人员缺乏对展览理论及运作方式的研究. 无论是在北京,上海还是西安的各会展公司招聘难,招聘项目经理更难,已经成为制约 会展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因我国会展行业起步较晚, 国内设立会展专业的大学更是屈指可 数, 现普遍会展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专业知识不深, 行业标准混乱, 人文知识不够,公司对项目经理及展览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不到位, 从业人员普遍缺乏对展览理论及运作方式的研究,因而达不到展览会市场运作的规范化.

以上我国会展发展过程中存在在的四大问题,导致了会展市场上大量的“说谎行为”。

我国会展市场上大量“说谎行为”出现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一下几点:

(一) 国家(政府)的管理体制存在了漏洞,关于会展市场相关管理的法力法规不够完善,在管理上存在有法不依现象。

(二)会展行业本身,a会展企业的不规范的经营策略,导致市场说谎行为的故意。

b会展交易主体的复杂性和贸易产品的多样性。

c会展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服务型产品”数量和质量标准难以界定。

d会展市场上竞争过于激烈,尤其是会展企业之间为了获取更多的参展商。

e信息不对称,组展商、参展商和专业观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f防范意识不高。有的参展商防范意识不高,特别是一些历史较短的小型企业,为了寻找宣传自己的机会,只要听说有会展,就匆匆赶着参加,缺乏防范和保护意识,很容易落入骗展的陷阱,从而引发纠纷。有的消费者防范意识不高,在会展期间购买商品也不索要发票,回家后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却又无法证明在哪里购买的,找到会展举办者,举办者也无法帮其找到谁销售的。

会展市场上“说谎行为”导致的事件有以下几例:

(一)劳动纠纷。会展期间,会展组织者必然会雇请一些临时工,对于这些临时工的工资如何支付,各地不一致,但是,有的地方会展组织者在支付临时工的工资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而引发劳动争议。

(二)展位纠纷。有的会展组织者在与参展商签协议时,标明了具体的展位,但是由于举办展览的组织者为好几家单位联合组织,而几家单位又没有衔接好,一个位置被签了几家,造成“一女二嫁”,后到的被安排到别的展位,以至于展览位置名不副实,从而引发纠纷。

(三)规模缩水纠纷。有的展览会主办方与参展商联系时,宣传规模如何宏大,结果是寥寥可数的采购商让参展商没有生意可做,结果引发纠纷。

(四)偷换主题纠纷。有的展览举办者发给参展商的传真上说明是绿色家电展,参展商交了可观的参展费用,但是,到现场还有布艺和卫浴展厅,甚至还有重型机械展台,实际上是个大杂烩,参展商不满意,从而引发纠纷。

(五)克隆损害纠纷。例如,2004年上海举办的国际电缆展一个变三个就是典型。从1989年起,上海市金属学会、上海市造船学会、上海电缆研究所、英国麦克布鲁克斯展览公司,在上海每两年合作举办一次“亚洲线缆国际展会”,同时从1995年起,它们还开始举办“国际金属管件展览会”,2004年是第6届。但是上海电缆研究所于2004年却要另起炉灶,它与德国杜塞尔多夫展览(中国)公司在2004年9月份准备另外办一个相同类型的展会——国际电线电缆展览会。2004年6月份上海还有一个类似名称的展览会——“上海国际电线电缆、光纤光缆产品及设备展览会”。这样,上海电线电缆行业2004年就要举办3个同类型的展览会,它们之间只间隔了3个月。上海奢侈品展登陆杭州遭克隆则是另一典型案例。据上海早报驻浙江记者吴正懿报道,同样是私人飞机、跑车等顶级奢侈品,同样是冠名“国际顶级私人物品展”——两个“奢侈品盛宴”几乎同时在杭州展开宣传,更巧的是,两个展会的举办时间也只隔一周!上海国际顶级私人物品展(TopMarquesShanghai)主办方——上海博派会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盛磊向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表示,“‘2006浙江(国际)顶级私人物品展览会’完全拷贝了‘上海国际顶级私人物品展’”,从而引起纠纷。有的抄袭别人展会的设计方案,从而引起纠纷。这些都属于克隆损害纠纷。

(六)骗展纠纷。有的骗展者在组织展会时将“中国”挂在展会名称的最前面,以示国家级;不能用“中国”,就用国务院某部委办或者“某省”、“某市”等等,以增加官办色彩。然而,国家早有明文规定,挂“中国”字头的必须由国家商务部审核批准;挂“国际”字头的要有相关资质的展览公司才能承办。有的骗展者摸准了技术性较强的企业喜欢参加专业展会,于是投其所好,分别设计了多种专业性专题展会向企业发出参展邀请。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稀里糊涂签了参展合同,交了款,最后引发纠纷。

针对会展市场上“说说谎行为”的约束有以下几点:

(一)  加快会展立法进度。目前对展会监管规章多而乱,有国家工商总局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机械部关于国内展览的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展览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管理细则》,文化部的《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环境保护展览会管理办法》,《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深圳市政府《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的意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长沙市会展管理办法》,等等,然而却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会展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因此,要尽快制定并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会展市场的准入机制和主办主体的资质条件,使会展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国人大应当出台一部约束会展行为的法律,对会展的承办者进行更多的法律约束,至少要有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约束会展行为的法规。

(二)  把好展前审查关和参展商的档案整理。会展举办者展前要请参展商提供展品清单,对展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有争议的展品,要坚决说“不”。开展前一两天报名参展的展品常常会出现问题,要特别警惕。对于参展商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一旦有消费者来反映问题,会展举办者要能及时查出参展商详细资料并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以避免自己成为被告。

(三)  借鉴国外先进会展经验。国外的会展业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有了许多成熟的防范纠纷的经验。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例如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垂直运作模式的会展行业组织具有体系化和层次化的特征,每一层次的行业组织有相应的活动范围和明确的职能分工,有机联系构成一个有序的、分工协作的行业组织体系,为化解纠纷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它使各行业内部、行业与行业之间、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工业与商业、金融业之间以及整个经济界与政府、社会之间形成一个通畅的对话渠道和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为会员提供展会信息,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教育培训、调解纠纷、对外交流、协调产品(服务)价格或产量、企业的规划与发展环境、信誉共享等全方位的服务。以美国为代表的水平型的运作模式注意协调政府关系从而为会展行业发展提供保障要素,同时将许多纠纷解决于萌芽中。这些经验都是我们应当好好学习的。

(四)  完善会展保险。国际上一些成熟的展览会,主办方大多通过投保来转移财物损失、责任赔付及经营损失等风险。但是,目前我国会展类保险并不多。平安财险的展览会责任险虽然推出较早,但主要保展览会期间,因被保险人管理不当或操作失误,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笔者认为应当增设展览会综合保险和展览会参展商综合保险,保障范围包括财产损失、运输损失、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通过保险化解部分纠纷。

(五)  聘请会展法律顾问。会展法律顾问是指律师接受会展举办者的聘请,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聘方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维护聘方合法权益的特定身份和特定活动。律师担任会展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其工作方式有以下几方面:(1)、解答法律咨询,使其活动合规合法。法律顾问提出咨询意见的方式通常有,一是建议:应该如何做,即顾问律师的观点和意见,为什么要这样做,即顾问律师阐述提出的观点的理由及其法律依据;二是提出法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国家及地方政策性文件规定,有关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中的惯例等;三是拟定选择方案;四是提供其他信息资料。

(2)、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审查的步骤一般是:一是了解情况;二是查找依据;三是提出审查意见;四是完善合同条款。

(3)、参加会展项目的谈判。

(六)  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政府行政机关主要通过制定规则来调控市场,而市场的自律则主要依靠行业协会组织来进行。

(七)  建立会展知识产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要建立商标注册和品牌认证体系,依法保护展览会的知识产权。会展组织者应会同当地知识产权局制定会展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规则或章程,并将这些规定、规则或章程作为会展组织者与参展商的合同附件,约束参展商的行为,同时引入行业自律模式,成立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律师组成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建立知识产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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